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家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業經相關機關公證、認證之代理人委託書、大陸地區判決書及證明書、公證書原本等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家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業經相關機關公證、認證之代理人委託書、大陸地區判決書及證明書、公證書原本等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