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即被繼承人丙○○ 之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確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報酬新台幣伍仟伍佰柒拾玖元;又代管期間因管理需要墊付費用連同本件聲請費用計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上述二項合計新台幣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均應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本院九十一年度管字第二十號民事裁定,被指定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取得執行名義俾就被繼承人遺產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請求就代管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為裁定。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惟本案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茲依財政部修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四款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標準請求本院酌定報酬。另本院裁定聲請人為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上需要支付之墊付費用,自應由遺產負擔始稱合理,併請准予裁定。又被繼承人丙○○遺有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同段第三七九號○○鄉○○○段大湖頂小段第四三八之十四號三筆土地,及其上第一三七七建號房屋,該土地公告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七千元(第三七七號、第三七九號)、六千元(第四三八之十四號),另房屋之課稅現值為三十二萬一千五百元,遺產總值共計五十五萬七千九百零六元,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五千五百七十九元,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之需而墊付之費用為二千二百八十五元,連同本件聲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元,共計七千九百九十九元,爰聲請確定代管遺產之墊付費用及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丙○○死亡後,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院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象琪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九十一年度管字第二十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又被繼承人丙○○遺有坐落桃園縣○○鄉○○段○○○號(面積七十九點零八平方公尺,應有部分萬分之四十一)、同段第三七九號(六十八點三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萬分之四十一○○○鄉○○○段大湖頂小段第四三八之十四號(九千四百三十八平方公尺,應有部分萬分之四十一),及其上第一三七七建號房屋,而上開三筆該土地九十二年公告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七千元、六千元,房屋九十二年度之課稅現值為三十二萬一千五百元,總計遺產總值共計五十五萬七千九百零六元,有土地登記謄本三份、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一份等在卷可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人既係由本院以裁定所選任,其遺產管理報酬應由本院核定。爰依上述規定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四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管理報酬五千五百七十九元,經核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另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需要支付墊付費用為二千二百八十五元,有墊付單據影本九份在卷可憑,連同本件聲請費用及送達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共計二千四百二十元,均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連同上開管理報酬,合計為七千九百九十九元。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