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相對人陳志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