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證明聲請人所提出之江蘇省宿遷縣中級人民法院(二00二)宿中民初字第00二號民事判決書上「江蘇省宿遷縣中級人民法院」印文為真正之公證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二、說明:聲請人聲請時雖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書,但並未公證其上江蘇省宿遷縣中級人民法院之印文為真正且未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證明,本院無從認定上開判決書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