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家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二00二)株縣法民一初字第三六四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乙○○緣係夫妻,嗣於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向大陸地區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訴請離婚,經判決准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離婚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兩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差,加上雙方性格不合,不能和睦相處並自二00二年元月三日起分居,夫妻感情難以維持,故准予離婚」為理由,而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在案,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離婚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可稽,按上開理由,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0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