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王振福
王德煥王振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連增因本院9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零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