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王振福
王德煥王振發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
2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日內5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3 月12日及95年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