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設法定代理人 丁○○ 住訴訟代理人 郭鳳岐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汪智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