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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家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

丙○○乙○○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黃卻間因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餘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0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