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桃園市青溪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縣桃園市青溪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八條之規定,原為「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五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准予變更為「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五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桃園市青溪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現任董事長,因董事會第一屆第五次會議決議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第八條之規定,將財團法人桃園縣桃園市青溪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董事長之產生方式,由董事互選一人改為由校長擔任,以順利推動業務,避免校長非當然董事長可能產生困擾,故聲請變更組織及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原章程與修改後之章程各一份、桃園縣政府函影本一份、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董事會簽到簿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桃園市青溪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八條之規定如主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參酌前揭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