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狀況說明書及價值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並請擬具欲與各債權人和解之具體和解方案(需含:擬分期清償各債權人之期間、日期、償還金額、成數等項)、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方法。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