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秀琳律師被 上訴人 弘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弘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即被告返還者為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執照,被上訴人即原告乙○○請求上訴人返還者為桃園縣中壢市○○段○○○○號之土地所有權狀,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應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合計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扣除上訴人前繳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零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潘進柳~B法 官 林雯娟~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F0~T48附表:
┌────┬───────────────────────────┬───┐│ 編 號 │ 文 件 名 稱 │ 數量 │├────┼───────────────────────────┼───┤│ 1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一樓建物所有權狀│ 壹 ││ │(建號:00000-000) │ │├────┼───────────────────────────┼───┤│ 2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五樓建物所有權狀│ 壹 ││ │(建號:00000-000) │ │├────┼───────────────────────────┼───┤│ 3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一樓建物所有權狀│ 壹 ││ │(建號:00000-000) │ │├────┼───────────────────────────┼───┤│ 4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二樓建物所有權狀│ 壹 ││ │(建號:00000-000) │ │├────┼───────────────────────────┼───┤│ 5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三樓建物所有權狀│ 壹 ││ │(建號:00000-000) │ │├────┼───────────────────────────┼───┤│ 6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四樓建物所有權狀│ 壹 ││ │(建號:00000-000) │ │├────┼───────────────────────────┼───┤│ 7 │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五樓建物所有權狀│ 壹 ││ │(建號:00000-000) │ │├────┼───────────────────────────┼───┤│ 8 │八十三年桃縣工建使字第一二○四號使用執照 │ 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