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連相 對 人 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連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共計新台幣(下同)四萬九千九百二十九元〔(82377×6/10)+(612×6/10)+136=49929,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四萬八千一百六十三元,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