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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 請 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丁○○相 對 人 甲○○相 對 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資已經本院退還餘額新台幣參拾肆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T40~F0┌──────────────────────────────────────┐│附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一、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六千五百元 │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三百零六元 │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一百三十六元 │含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案││ │ │件確定證明書送達郵費 │├───────────┼──────────────┼───────────┤│合 計│一萬六千九百四十二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