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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陸軍總司令部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零叁佰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壹角,折合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雅怡

裁判日期:200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