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湯雲棋送達代收人 鄒清宇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伍拾捌萬肆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壹角,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