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