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送達代收人 陳維澤被 告 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