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為伍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裁判日期:200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