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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 告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榮水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為伍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之裁判費為銀元陸仟叁佰陸拾叁點伍元,折合新台幣為壹萬玖仟零玖拾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新台幣肆拾伍元,餘有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