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六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就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繼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發給之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三五九號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經該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八九五號受理,原告現以其與債權人(即本件被告方面)間無債務關係存在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請求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