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桃園被 告 丁○○ 住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桃園被 告 丁○○ 住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