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6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送達代收人 廖珠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萬基即祭祀公業李徐香媽管理人間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1699號請求返還不當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