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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 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被 告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得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因被告甲○○就原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審定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案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8月31日裁定命在該商標評定案之行政爭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商標評定案件之行政爭訟業已終結,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異議審定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