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七號

原 告 鋐文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杜淑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