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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四號

原 告 禹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原告因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者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印鑑章,係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叁仟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裁判日期:200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