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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1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四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偽造文書(侵占)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玖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前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自民國八

十九年間起至九十年間止,連續將其向如附表所示保戶收取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清償、保單質押貸款清償及利息、保險費等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四十六元,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原告公司。前述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罪在案,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四十六元,及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即本院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㈡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刑事判決雖認定被告之侵占金額為一百二十三

萬九千七百四十七元,然因原告事後經清查時發現尚有其他由被告收取之款項遭到侵占,故於本件民事訴訟始另行提出請求。

三、證據:提出如附表之證據欄所示之切結書、聲明書、收據、續期保險費送金單、利息收據等多紙及被告之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查詢被告是否仍居住於察局八德分局函覆被告並未實際居住該址。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實際上並未居住於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函文一份及隨函所附之查訪現況報告表二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六頁),足信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再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另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均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四十六元款項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切結書、聲明書、收據、續期保險費送金單、利息收據等多紙為證(詳如附表),且前述被告之犯罪行為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有該份判決一份附卷可憑,是原告之主張自為可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既有不法侵占原告保戶所繳款項之行為,致原告權利受有損害,從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前述侵占款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四十六元,及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即本院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附表(金額共計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六百四十六元):

┌──┬────┬────┬─────┬──────────────────────┐│編號│保戶姓名│侵占日期│侵占金額 │證據 ││ │ │ │(新臺幣)│ │├──┼────┼────┼─────┼──────────────────────┤│一 │劉秀芳 │89.12.11│ 283086│切結書一張(本院卷第二九頁) ││ │ │ │ │收據一張(本院卷第五五頁) │├──┼────┼────┼─────┼──────────────────────┤│二 │楊秋蓉 │90.02.23│ 47000│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一頁) │├──┼────┼────┼─────┼──────────────────────┤│三 │邱仁村 │90.03.07│ 5527│利息收據一張(本院卷第七一頁) ││ │ │ │ │ │├──┼────┼────┼─────┼──────────────────────┤│四 │鄒黃月美│90.04.01│ 29296│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五頁) ││ │(鄒進財│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四張(本院卷第六五、六六頁)││ │之母) │ │ │ │├──┼────┼────┼─────┼──────────────────────┤│五 │陳龍妹 │90.04.01│ 11629│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七頁) ││ │ │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二張(本院卷第六九頁) │├──┼────┼────┼─────┼──────────────────────┤│六 │陸淑郁 │90.04.04│ 26745│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七頁) │├──┼────┼────┼─────┼──────────────────────┤│七 │王簡阿梅│90.04.06│ 3617│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五四頁) ││ │ │ │ │利息收據一張(本院卷第七一頁) │├──┼────┼────┼─────┼──────────────────────┤│八 │蕭文山 │90.07.11│ 100000│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0頁) ││ │ │ │ │收據一張(本院卷第五五頁) │├──┼────┼────┼─────┼──────────────────────┤│九 │陳玉明 │90.05.07│ 66030│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二頁) ││ │ │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一張(本院卷第六四頁) ││ │ │ │ │利息收據一張(本院卷第六四頁) │├──┼────┼────┼─────┼──────────────────────┤│一0│呂宛霖 │90.05.29│ 44788│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三頁) ││ │ │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一張(本院卷第五七頁) │├──┼────┼────┼─────┼──────────────────────┤│一一│呂何娥 │90.05.30│ 20881│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三頁) │├──┼────┼────┼─────┼──────────────────────┤│一二│熊愛華 │90.06.08│ 15592│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八頁) ││ │ │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一張(本院卷第七0頁) │├──┼────┼────┼─────┼──────────────────────┤│一三│胡王姒 │90.06.17│ 15223│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六頁) ││ │李明盈 │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二張(本院卷第六一頁) ││ │ │ │ │利息收據二張(本院卷第六一頁) │├──┼────┼────┼─────┼──────────────────────┤│一四│林財添 │90.06.21│ 6822│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九頁) │├──┼────┼────┼─────┼──────────────────────┤│一五│高繡華 │90.06.27│ 40636│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六頁) ││ │陳榮政 │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三張(本院卷第六七、六八頁)││ │ │ │ │利息收據一張(本院卷第六七頁) │├──┼────┼────┼─────┼──────────────────────┤│一六│黃麗芬 │90.07.04│ 29479│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四頁) ││ │ │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一張(本院卷第六三頁) │├──┼────┼────┼─────┼──────────────────────┤│一七│韓文治 │90.07.05│ 36100│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五頁) │├──┼────┼────┼─────┼──────────────────────┤│一八│劉秀芳 │90.07.09│ 204609│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四頁) ││ │ │ │ │續期保險費送金單六張(本院卷第五八至六0頁)│├──┼────┼────┼─────┼──────────────────────┤│一九│古紹雲 │90.07.11│ 42159│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一頁) ││ │ │ │ │續期保費送金單一張(本院卷第六三頁) │├──┼────┼────┼─────┼──────────────────────┤│二0│蕭文山 │90.05.05│ 83274│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0頁) ││ │ │ │ │收據一張(本院卷第六二頁) │├──┼────┼────┼─────┼──────────────────────┤│二一│江素霞 │90.07.12│ 10629│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八頁) ││ │劉書吟 │ │ │續期保費送金單一張(本院卷第六二頁) │├──┼────┼────┼─────┼──────────────────────┤│二二│陳威雄 │90.07.06│ 118741│切結書一張(本院卷第二八頁) ││ │ │ │ │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三二頁) │├──┼────┼────┼─────┼──────────────────────┤│二三│邱雅雯 │90.04 │ 1940│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四九頁) │├──┼────┼────┼─────┼──────────────────────┤│二四│周德川 │90.04 │ 1044│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五0頁) │├──┼────┼────┼─────┼──────────────────────┤│二五│邱奕徵 │90.04 │ 1344│聲明書一張(本院卷第五一頁) │├──┼────┼────┼─────┼──────────────────────┤│二六│邱黃春嬌│90.04 │ 2059│聲明書二張(本院卷第五二、五三頁) │├──┼────┼────┼─────┼──────────────────────┤│二七│陳金鈕 │90.06.28│ 8396│利息收據一張(本院卷第一三0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