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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12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己○○

丙○○丁○○乙○○辛○○○未○○卯○○午○○壬○○巳○○寅○○酉○○亥○○天○○玄○○宙○○宇○○地○○丑○○癸○○戌○○辰○○子○○申○○○戊○○甲○○被上訴人即被 告 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4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63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