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游景福即祭祀公業游寬義、游龍招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許國棟律師複 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被 告 玄○○
巳○○天○○B○○○寅○○?
丑○○○辰○○戌○○?
酉○○癸○○辛○○甲○○○丙○○乙○○未○○午○○亥○○丁○○○A○○○卯○○宇○○?
黃○○地○○申○○子○○即陳戊○○即陳宙○○○即壬○○即陳庚○○即陳
住台北市○○區○○里○○街○○巷○號己○○○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