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送達代收人 彭鳳珠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零壹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金
裁判日期:200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