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訴訟代理人 彭鳳珠
許玉芳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原為被告所有遭原告徵收之系爭土地於八十八年間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