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乙○○原 告 丙○○
右二右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文 住桃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零柒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仟零陸拾玖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