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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桃園縣稅捐稽徵處間請求確認非商號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柒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裁判日期:200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