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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24號抗 告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丙○○被 抗告人 甲○○

丁○○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確認董事資格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 月2 日本院所為92年度訴字第62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裁判日期:200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