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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被 告 國際名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街○○○號

丁○○○ 住同甲○○ 住彰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土地(坐落桃園縣○○鄉○○段一一八、一一九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一五六六分之一三二0)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語。按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須以原告就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兩項標的合併起訴,如僅選擇其中一項標的起訴,則無此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本件原告僅起訴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顯不符上開法條規定要件,本院自不因此就本事件有管轄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