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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複 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信託土地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日期:200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