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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冠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柒仟陸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壹佰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