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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丙○○被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