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丙○○等二人因92年重訴字第268 號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46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6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