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源工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文送達代收人 蔡永茂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為貳佰貳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之裁判費為銀元貳萬肆仟陸佰伍拾捌點柒元,折合新台幣為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新台幣肆拾伍元,餘有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