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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保險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保險字第28號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0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