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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亥○○

巳○○戊○○辛○○戌○○未○○天○○宇○○癸○○丙○○酉○○丁○○地○○子○○丑○○○宙○○辰○○壬○○乙○○甲○○午○○申○○己○○庚○○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被 告 皇興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寅○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原告二十五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惟原告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民事準備書(二)變更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之訴訟標的金額。查本件變更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命原告巳○○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擴張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附表┌──┬────┬────────────┬───────┬───────┐│編號│姓 名│ 訴 訟 標 的 金 額 │應徵裁判費金額│補繳裁判費金額││ │ │ ( 新 台 幣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1│亥○○ │ 陸拾柒萬零柒佰柒拾伍元│柒仟叁佰捌拾元│ 無│├──┼────┼────────────┼───────┼───────┤│ 2│巳○○ │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壹仟叁佰叁拾元│ 貳佰貳拾元│├──┼────┼────────────┼───────┼───────┤│ 3│戊○○ │叁拾玖萬捌仟貳佰捌拾叁元│ 肆仟叁佰元│ 無│├──┼────┼────────────┼───────┼───────┤│ 4│辛○○ │伍拾陸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陸仟壹佰柒拾元│ 無│├──┼────┼────────────┼───────┼───────┤│ 5│戌○○ │ 陸拾肆萬叁仟零貳拾元│ 柒仟零伍拾元│ 無│├──┼────┼────────────┼───────┼───────┤│ 6│未○○ │伍拾伍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 陸仟零陸拾元│ 無│├──┼────┼────────────┼───────┼───────┤│ 7│天○○ │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壹仟貳佰貳拾元│ 貳佰貳拾元│├──┼────┼────────────┼───────┼───────┤│ 8│謝紅珠 │ 柒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 壹仟元│ 無│├──┼────┼────────────┼───────┼───────┤│ 9│癸○○ │肆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肆仟陸佰叁拾元│ 無│├──┼────┼────────────┼───────┼───────┤│10│呂昭東 │ 叁拾肆萬零壹佰叁拾肆元│叁仟柒佰伍拾元│ 貳佰貳拾元│├──┼────┼────────────┼───────┼───────┤│11│酉○○ │ 肆拾柒萬零陸佰貳拾伍元│伍仟壹佰捌拾元│ 無│├──┼────┼────────────┼───────┼───────┤│12│丁○○ │叁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叁仟捌佰陸拾元│ 無│├──┼────┼────────────┼───────┼───────┤│13│蘇瑞昌 │ 捌萬肆仟捌佰肆拾叁元│ 壹仟元│ 無│├──┼────┼────────────┼───────┼───────┤│14│子○○ │ 伍萬柒仟伍佰壹拾元│ 壹仟元│ 無│├──┼────┼────────────┼───────┼───────┤│15│丑○○○│叁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叁仟捌佰陸拾元│ 無│├──┼────┼────────────┼───────┼───────┤│16│宙○○ │壹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壹仟貳佰貳拾元│ 貳佰貳拾元│├──┼────┼────────────┼───────┼───────┤│17│辰○○ │ 貳拾玖萬零捌佰伍拾貳元│ 叁仟貳佰元│ 壹佰壹拾元│├──┼────┼────────────┼───────┼───────┤│18│壬○○ │壹拾陸萬肆仟叁佰陸拾柒元│壹仟柒佰柒拾元│ 貳佰貳拾元│├──┼────┼────────────┼───────┼───────┤│19│乙○○ │ 捌萬貳仟肆佰零貳元│ 壹仟元│ 無│├──┼────┼────────────┼───────┼───────┤│20│甲○○ │ 貳拾壹萬貳仟貳佰零伍元│貳仟叁佰貳拾元│ 壹仟壹佰元│├──┼────┼────────────┼───────┼───────┤│21│午○○ │壹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壹元│壹仟捌佰捌拾元│ 貳佰貳拾元│├──┼────┼────────────┼───────┼───────┤│22│申○○ │ 壹拾陸萬零捌佰玖拾叁元│壹仟柒佰柒拾元│ 叁佰叁拾元│├──┼────┼────────────┼───────┼───────┤│23│己○○ │壹拾叁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壹仟肆佰肆拾元│ 貳佰貳拾元│├──┼────┼────────────┼───────┼───────┤│24│庚○○ │ 壹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壹仟捌佰捌拾元│ 貳佰貳拾元│├──┼────┼────────────┼───────┼───────┤│25│卯○○ │壹拾萬零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壹仟壹佰壹拾元│ 壹佰壹拾元│└──┴────┴────────────┴───────┴───────┘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0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