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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雲科技大學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號請求確認聘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裁判日期:200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