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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陳芳信(即浩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陳芳信為浩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浩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浩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陳芳信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