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婚字第766號原 告 甲○○
707巷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93年7月8日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乙○○離婚,然於93年11月29日開庭後,即停止訴訟迄今,為此聲請續行訴訟等語。
二、惟查,本件原告於93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已當庭撤回本件訴訟,本件訴訟繫屬既已消滅,原告聲請續行訴訟,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至於原告若另有訴訟之必要,則宜另行起訴,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