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二00二)梅區民初字第一六九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大陸地區人民甲○○係夫妻,嗣於相對人向大陸地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訴請離婚,經判決准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兩造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就結婚,婚姻基礎不牢,婚後雙方性格不合,彼此溝通少,雙方感情逐漸淡薄,二○○一年十月雙方不再往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理由,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在案,該判決已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可稽,按上開理由,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