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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家聲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二○○三)衢民初字第四九六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結婚,後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本案原、被告的矛盾雖因電話費用、生活費給付、交友態度等瑣事而起,但雙方在數年的共同生活中,卻未能相互適應,共同努力以求化解矛盾。原告先後兩次訴請離婚,在第一次訴訟中,本院為慎重起見,兼顧被告要求和好的願望,為使原、被告雙方有一個緩解矛盾的機會,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隔三年,原告再次起訴,並表示與被告間的夫妻感情已無重修可能,堅決要求離婚。綜合本案案情考慮,一方去意已決,勉強維繫只會增加雙方痛苦。」為理由,而判決「准予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五十元,其他訴訟費人民幣四百五十元,共計人民幣五百元,由原告負擔。」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判決書、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公證書附卷可稽,按上開理由,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宏明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