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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家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二○○二)閔民一(民)初字第五○四二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大陸地區人民甲○○係夫妻,嗣於相對人向大陸地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訴請離婚,經判決准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兩造雖係自主結婚,但婚後長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兩造都同意離婚為理由,判決准兩造離婚,該判決已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可稽,按上開理由,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