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林政雄相 對 人 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二00二)荔民初字第一一三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為台灣地區人民,原係夫妻,嗣聲請人向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訴請離婚,經判決准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本件雙方當事人「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無法建立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亦同意與原告離婚」為理由,而判決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與被告(即本件相對人)離婚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可稽,按上開理由,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B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