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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 年家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二00三)鼓民初字第一六三三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04-05-31